海南自贸港进口货物「径予放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2号)摘录
资料核对日期:
本文依据文末所列官方文件写成,不是文件全文,也不是官方解读;不构成合规或税务意见。条文以官方原文为准。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2号发布,公告日期 2025 年 8 月 25 日,正文到第十一条为止。本站看到的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贸易政策栏目的转载页(列表日期 2025 年 8 月 26 日);海关总署官网的原文本站没有取得。
哪些货物可以选择适用
第二条分两款:
-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直接进入海南自贸港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且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不需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的,可选择适用径予放行;
- 属于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且不需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条文用的是「可选择适用」「可以适用」,没有写成必须适用。
进口货物收货人要做什么
向谁提交信息?
第三条写: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提交货物相关信息。要填报的栏目在规定的附件里(《径予放行货物填报栏目》)。
海关还会检查吗?
第四条写,海关按规定审核提交的信息,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第五条写,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径予放行货物实施检查,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到场协助;海关也可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放行以后要办什么手续?
第六条写了两件事:
- 适用径予放行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均纳入电子账册管理;
-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将径予放行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在货物径予放行之日起 14 日内办结入账手续,入账前不得使用。
第九条写: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期向海关报送账册清单或核注清单、擅自处置货物的,海关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什么时候施行
第十一条写:本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第十条写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依据的文件
-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转载页:https://www.hnftp.gov.cn/zczdtx/myzc/202508/t20250826_3919203.html
查阅日期:2026-10-11。本文没有引用上述文件以外的材料。